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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石跃平中医综合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EU56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礼仁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平
身份证号码:510521********5647
2023年9月7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礼仁街**号的两江新区石跃平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诊所的治疗室发现康缘骨肽注射液、止痛消炎膏2种药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均已开封,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和医用酒精消毒棉球2种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EU5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我局查明当事人上述过期的药品和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2.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和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金额。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688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故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应责令整改,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药品和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1)“康缘骨肽注射液”1盒(已开封);(2)“止痛消炎软膏”1瓶(已开封);(3) “一次性医用灭菌棉签”1袋;(4)“医用酒精消毒棉球”1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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