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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三飘烟酒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U85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镜泊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815
联系电话:189******9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镜泊西路***号
2023年10月18日,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投诉,称两江新区三飘烟酒经营部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监管所执法人员当日立即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镜泊西路***号的两江新区三飘烟酒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商品名称:五粮液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v),净含量500ml,数量:1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利鉴定人现场鉴定:上述1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2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两江新区三飘烟酒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行为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执法人员任**、傅*承办。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其朋友(私人)处购买了上述涉案酒类,购进价为830元/瓶,标价为1499元/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白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且对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无异议,我们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4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投诉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侵权商品只有1瓶且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1、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详情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三所〔2023〕10-18-1号序号1的物品;(2)、处罚款20000元。
2、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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