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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镇三关晶石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Y7Q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4129
联系电话:1852****08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幢吊一层商业3、一层商业2
2023年10月2日,我局接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50*********00011)的消费投诉,投诉人表示2023年9月30日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号**幢吊一层商业3、一层商业2的当事人火锅店就餐,其就餐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羊肉卷里面有1毫米宽的塑料条,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对上述投诉内容表示确认属实,2023年10月16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由第三所执法人员任应川、傅强承办。经过进一步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向顾客提供的生态羊肉(羊肉卷)里面有1毫米宽的塑料条情况属实,经核实该涉案的生态羊肉货值金额68元,违法所得为68元,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含有异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重庆镇三关老火锅菜单证明了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8元,违法所得68元。
当事人经营的生态羊肉卷中混有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中涉案货值金额为68元,违法所得68元,当事人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处罚款10000(壹万元整)
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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