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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76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28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隆馨爱佳优选生活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隆馨爱佳优选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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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隆馨爱佳优选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9W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

身份证件号码:5110**********60

2023年8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所抽检样品出具《检验报告》(NO:A23SG075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生鲜、食品、百货及相关配套项目商品,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向重庆****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了中号胡萝卜40斤,采购单价为1.50元/斤,采购金额共计60元。上述胡萝卜于2023年7月31日配送至当事人超市后,陈列在蔬菜销售区柜台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98元/斤,即5.96元/kg。2023年8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7kg,抽样数量为3.32kg,备样1.67kg,抽样费用为19.8元。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所抽检样品出具《检验报告》(NO:A23SG075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涉案批次胡萝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当日在门店张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对涉案胡萝卜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退回涉案批次胡萝卜。经核算,涉案胡萝卜的货值金额为119.2元,违法所得为1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检验报告(NO:A23SG07519)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1份、检验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资料打印件1份、重庆****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重庆****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思迅商锐9.7商业管理系统进销货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经检验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胡萝卜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3.当事人张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胡萝卜进行召回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经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胡萝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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