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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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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23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24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淼一副食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淼一副食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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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淼一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FC2K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悦山路*号附*号、*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光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423********5630

联系电话:189****1629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悦山路*号附*号、*号、*

2023年8月2日,本局收到举报称,两江新区淼一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鲜鹌鹑蛋。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悦山路*号附*号、*号、*号的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与举报内容一致的鲜鹌鹑蛋在售,且2盒鲜鹌鹑蛋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感官性状异常鲜鹌鹑蛋不宜长期保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现场负责人谭勇军签字同意,本局对上述扣押的鲜鹌鹑蛋进行了先行销毁。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谭勇军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8月5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吴亚林、尹娴承办。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用农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共进购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4的鲜鹌鹑蛋24盒,售价6.9元/盒,保质期常温下贮存30天。截至2023年8月3日,该批次鲜鹌鹑蛋共售出13盒(举报人购买了2盒),售价6.9元/盒。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待售的11盒鲜鹌鹑蛋有2盒鹌鹑蛋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举报人购买了2盒感官性状异常的鲜鹌鹑蛋,单价6.9元/盒。因无证据表明其他已售鲜鹌鹑蛋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故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盒×6.9元/盒=27.6元,违法所得为举报人购买的2盒×6.9元/盒=1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两江新区淼一副食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蒋光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谭勇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发生在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 举报材料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对现场负责人谭勇军询问笔录1份、进销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认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3. 重庆市铜梁区富源鹌鹑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2号)第十四条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239号)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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