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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王建波串烧食品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32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彩路*号附*号
经营者:王**身份证件号码:511***************
联系电话:180********
2023年7月14日,本局接群众举报,称美团店铺“小姐姐乐山油炸串串(照母山店)”销售蒜泥黄瓜、桂花冰豆花,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两江新区雷倩烧烤餐饮店)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无证经营。本局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小型餐馆,店招为“小姐姐乐山油炸串串光环店”,门牌号是湖彩路105号附123号。当事人不提供店内堂食服务,仅通过美团平台开展网络经营,网店名称是“小姐姐·乐山油炸串串(光环店)”。当事人现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是2022年4月29日,核准的主体业态是小型餐馆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经营的桂花冰豆花是将豆花预拌粉加水煮沸,冷藏放凉后加入葡萄干、山楂干等小料,蒜泥黄瓜是将生黄瓜清洗切块、以葱蒜及调味料等拌制,均属于冷食类食品。上述食品仅网络外卖有销售,其中桂花冰豆花标价是18元/份、蒜泥黄瓜标价是13元/份,截至案发各销售5份。
根据当事人与美团平台约定的佣金提取规则,每笔订单佣金比例是8.2%,保底1.02元。经当事人自测,桂花冰豆花每笔扣佣金1.476元实得16.524元,销售总额是90元(18元/份*5份)、销售收入是82.62元(16.524元*5份);蒜泥黄瓜每笔扣佣金1.066元实得11.934元,销售总额是65元(13元/份*5份)、销售收入是59.67元(11.934元*5份)。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是90元+65元=155元,违法所得是82.62元+是59.67元=142.29元。
本局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向接手雷*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彩路105号附45号的店铺(证照名称:两江新区雷*烧烤餐饮店),受让并运营该店原美团网店。当事人后将店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彩路105号附123号,并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一直未依法在网店公示实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投诉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美团店铺截屏图片1份、美团外卖商家版照片1份、美团外卖商家版截屏图片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当事人与雷*转让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网络外卖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及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3.投诉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美团店铺截屏图片1份、美团外卖商家版照片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当事人与雷*转让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在网店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本局于2023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网络外卖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未依法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网络外卖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所得较少。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网络外卖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未依法在网店公示相关信息情况,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网络外卖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2.29元;2、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依法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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