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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郭合莲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T2G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南山花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身份证件号码:500***********1261
联系电话:158****8380
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南山花园*栋*号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西药房货架上有3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前列癃闭通片”(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产品批号:20210601071,生产企业: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83371)。同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过期的药品实施扣押。
2023年8月9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陈*、孙*承办。于2023年8月14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南山花园*栋*号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西药房货架上有3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前列癃闭通片”(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产品批号:20210601071,生产企业:吉林百琦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83371)。经查,上述药品未开封,放置于西药房货架上与其他药品一起销售,销售价格:15元/盒。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上述药品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从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处购入,数量10盒,除执法人员查获的3盒外,其余7盒均在有效期内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盒×15元/盒=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且属于本局管辖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3.涉案药品进货票据1份、供货商资质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来源、货值金额情况。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被查获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在销售区域(西药房货架上)陈列涉案过期的药品,未作任何提示告知,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涉案过期的药品被出售,使涉案药品处于随时出售状态,应当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为45元,涉案金额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药品:3盒“前列癃闭通片”;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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