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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燕熙服饰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HH7H
住所(住址):重庆北部新区西部奥特莱斯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03********0029
联系电话:1860****373其他联系方式:/
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销售的规格型号180/96A(52)的短袖T恤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7月6日,本局收到编号N0:2023-51EC040709的《检验报告》,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抽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及备样的上述短袖T恤共14件。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4件短袖T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制二所字【2023】10和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二所字【2023】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7月18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销售的规格型号180/96A(52)的短袖T恤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7月6日,本局收到编号N0:2023-51EC040709的《检验报告》,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抽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及备样的上述短袖T恤共14件。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4件短袖T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制二所字【2023】10和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二所字【2023】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短袖T恤共20件,销售了5件(含抽检1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自己送检1件,现有库存14件(含备样1件)。该短袖T恤的吊牌价:569元/件,奥莱价:341元/件。购进价85元/件。当事人因会员促销活动的原因。已销售的5件短袖T恤售价分别是: 245元销售2件;259元销售2件;273元销售1件,5件共计销售金额:245*2+259*2+273=1281元,已销售的5件短袖T恤违法所得是1281元-(85*5)=856元。该短袖T恤的货值金额是341*15+1281=63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员资质材料、检验人员资质材料。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检且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编号N0:2023-51EC040709,当事人自己送检的《测试报告》编号N0:2023-08EC07014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短袖T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短袖T恤的事实。
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短袖T恤14件;
2.没收违法所得856元;
3.按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人民币1279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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