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当事人:两江新区津思味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009XXXXXXXX1-1-1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泰山大道东段XXX号附XXX
经营者:张*坚(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02XXXXXXXXXX4119)
2023年6月13日,孔XX通过12345平台投诉海龙居超市(海龙居超市为招牌名,注册名为两江新区津思味食品超市),称其于6月11日花费10元在该店购买老酸奶冰棍后发现已变质,要求赔偿。投诉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指定邮箱提供了其购买涉诉商品时录制的编号为“0615-7”的视频。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两江新区津思味食品超市现场检查,检查中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净量为500克,保质期为6个月的原味瓜子(烘炒类)2包;发现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为450克的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3袋;发现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24日,净含量为300克的全家高钙营养奶粉(蒙牛牌)1袋。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均未标价,截至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已全部超过保质期。
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两江新区津思味食品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张志坚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招牌为海龙居超市,注册名为两江新区津思味食品超市,注册号5009XXXXXXXX-1-1,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泰山大道东段XXX号附XXX,经营者张XX,注册日期2015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食。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1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了2包原味瓜子(烘炒类)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净量为500克,保质期为6个月;发现了3袋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净含量为45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保质期为9个月;发现了1袋全家高钙营养奶粉(蒙牛牌)净含量为30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24日。截至检查之日,上述商品已全部超过保质期,且均未标明价格。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原味瓜子(烘炒类)销售价格是10元每包、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销售价格是8元每包、全家高钙营养奶粉(蒙牛牌)销售价格是10元每包,上述商品之金额总价为2包×10元+3袋×8元+1袋×10元=54元。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在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所办公室甄别了投诉人提供的编号为“0615-7”的视频,确认了此视频如实记录了投诉人当事人经营现场购买超过保质期老酸奶冰棍的全过程。其具体内容为:此视频总时长1分54秒,视频开头显示了开始录制该视频的时间为2023年6月11日21时59分42秒,直至该视频第45秒显示顾客在我店货架上取下了老酸奶冰棍,视频第53秒显示该老酸奶冰棍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视频1分零1秒显示该该老酸奶冰棍保质期为10个月,视频1分50秒显示95588发短信给顾客提示“您尾号0660卡6月11日22时01分快捷支付支出(消费支付宝-海龙居超市)10元。”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元,本案案值金额为54元+10元=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原味瓜子(烘炒类)、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全家高钙营养奶粉(蒙牛牌)之行为属实,货值金额为54元;
3.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图片7张、投诉人提供的编号为“0615-7”的视频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老酸奶冰棍之行为属实,违法所得为10元。
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给予当事人50000元-100000元罚款。
自由裁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仅为10元,案值金额仅为64元,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可以处罚款0-50000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之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就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老酸奶冰棍的违法所得10元;3.没收涉案之超过保质期食品原味瓜子(烘炒类)2包、冷吃鸡翅椒香味(辐照食品)3袋、全家高钙营养奶粉(蒙牛牌)1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XXXXXXX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