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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07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罚〔2023〕 220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09-26
[ 发布日期 ]
2023-09-2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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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NTXY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号附*号

经营者:李*(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003**********0030)

2023年5月25日,孔**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称其于5月24日在渝购便利店购买了一包零食,回家时发现该零食已超过保质期,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其进行赔偿。2023年6月8日,投诉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指定邮箱发送了其购买涉诉商品时录制的视频。2023年6月8日,我局到位于泰山大道东段**号附**号的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售,发现该店的招牌上有“渝购便利店”字样。

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两江新区诚可副食超市(招牌名为渝购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NTXY,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经营场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号附**号,注册日期2021年8月20日,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2023年7月4日,李**到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所办公室甄别了投诉人提供的视频,确认了此视频如实记录了顾客在当事人处购买超过保质期老程华杂糖的经过。其具体内容为:视频总时长为1分28秒,视频开始时显示录制的时间为北京时间2023年5月24日20时28分19秒,随后显示顾客在当事经营现场中间一排货架取下了一包老程华杂糖,视频第37秒显示该杂糖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截至5月24日顾客购买时此杂糖已超过保质期,视频第1分12秒显示顾客向当事人支付了5元,视频第1分16秒视频显示“95588”向录制视频的手机发送了一条短信“你尾号0660卡5月24日20时29分快捷支付支出(消费支付宝-渝购便利店)5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之老程华杂糖之行为属实。本案案值金额为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购买时录制的视频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24日销售超过保质期之老程华杂糖之行为属实。

3. 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购时录制的视频证明本案案值金额为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元。

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220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案值金额均仅为5元,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可以处罚款0-5000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老程华杂糖之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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