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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77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8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沁美蛋糕店)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沁美蛋糕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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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沁美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3XQ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500381*********950

2023年6月19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门店购买了一盒肉松小贝面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希望本局严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门店待售的预包装食品中发现有1盒百特纯牛奶、8盒雪媚娘糕点、3盒蔓越莓千层酥、1盒爆浆小软蛋糕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店招名称为***蛋糕店,主要经营面包、蛋糕、各种预包装食品和牛奶等。2023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门店待售商品中发现有名称为松松小贝的面包,销售价格为12元/盒。该款待售的松松小贝面包其外包装与举报人提供的所购买的商品图片一致,但举报人购买的松松小贝面包的口味为原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松松小贝面包口味为海苔味,且生产日期与举报人所购买的松松小贝面包的生产日期不同。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经营者微信收款记录,其微信收款记录与举报人提供的交易记录一致;经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并将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图片与交易记录让其核实。经核实,举报人购买的松松小贝面包为当事人销售,但该口味的松松小贝面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毕。

另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门店待售商品中发现有:1盒百特纯牛奶,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保质期为常温密闭下六个月;8盒雪媚娘糕点,其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3月7日,保质期为90天;3盒蔓越莓千层酥,其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2月7日,保质期为180天;1盒爆浆小软蛋糕,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日,保质期90天。上述待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涉案食品由当事人从其供货商处购进后,放置在门店对外销售,其销售价格分别为:百特纯牛奶5元/盒;雪媚娘糕点5元/盒;蔓越莓千层酥(糕点)7元/盒;爆浆小软(流心蓝莓味)蛋糕7元/盒。

经核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为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举报人登记表及举报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和交易记录截图1份、当事人收款记录照片1份、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3.当事人提交的个人情况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其家庭情况困难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且当事人家庭因疾病等情况生活困难的事实,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特纯牛奶1盒、雪媚娘糕点8盒、蔓越莓千层酥3盒、爆浆小软蛋糕1盒;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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