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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61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罚〔2023〕15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鸣创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鸣创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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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鸣创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XXXXXXX2U75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XX号附XX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贺XX

2023年4月13日,市民崔XX通过12371平台投诉重庆鸣创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各种承诺保证收益、一对一培训、高举所谓的成功学员案例诱导投诉人购买服务”等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8日 电话联系投诉人了解基本情况并要求其一次性提供相关证据,当日下午7时46分投诉人用 <cq1006759962@qg.com>邮箱通过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所办公邮箱 <3057407015@qq.com>向我局提供了证据图片20张。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XX号附XX号(XX-XX-XX)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XX号附XX号(XX-XX-XX)。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公司墙面上悬挂有“重庆鸣创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级”等牌匾。其中“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牌匾的颁发单位均为中国企业信用发展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发展管理中心,我局执法人员登陆“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分别查询中国企业信用发展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发展管理中心,显示搜索结果为0。我局执法人员百度上述牌匾上的查询网址:WWW.CHINAQCAC.ORG,电脑页面出现了“存在未经证实信息的网站”、“当前页面含有未经证实的信息或资质存在瑕疵,访问该网站可能会给您造成财产损失或隐私泄露,请您谨慎访问”字样提示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牌匾中曾获荣誉的合法来源。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员工安XX办公用电脑时,发现通过微信号(售前二部-安XX开店……重庆鸣创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与崔XX嘉豪老师的聊天记录上有“一件产品你获利30元的利润,新手就算一天出5单,一天一件产品就赚150元,一个月也有接近4500元的利润,这还是您店铺一件商品的收入”、“这是我们一位学员跟着老师学习开拼多多效果类目:日用百货进价:9元出售价:21.9元销量:2365件利润:单件利润12.9*2365=30626.75元”、“这位学员每天跟着老师学习推广,做引流活动,店铺开业也才13天,店铺的营业额已经有3200+,出了99单,6200+的浏览量”的字样。对比上述宣传用语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对比结果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销售状况的证明材料。

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贺XX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及店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28日,案件调查已经终结。

经查:1.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XX号附XX号XX-XX-XX,而实际经营场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泰山大道东段XX号附XX号XX-XX-XX。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属实。2.当事人经营现场有“重庆鸣创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级”等宣传牌匾,其中“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牌匾的颁发单位均为中国企业信用发展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发展管理中心,我局执法人员登陆“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分别查询中国企业信用发展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发展管理中心,显示搜索结果为0。我局执法人员百度上述牌匾上的查询网址:WWW.CHINAQCAC.ORG,电脑页面出现了“存在未经证实信息的网站”、“当前页面含有未经证实的信息或资质存在瑕疵,访问该网站可能会给您造成财产损失或隐私泄露,请您谨慎访问”字样提示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牌匾中曾获荣誉的合法来源。当事人员工安XX办公用电脑上发现有通过微信号(售前二部-安XX开店……重庆鸣创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与崔XX嘉豪老师的聊天记录上有“一件产品你获利30元的利润,新手就算一天出5单,一天一件产品就赚150元,一个月也有接近4500元的利润,这还是您店铺一件商品的收入”、“这是我们一位学员跟着老师学习开拼多多效果 ‘类目:日用百货进价:9元出售价:21.9元销量:2365件利润:单件利润12.9*2365=30626.75元’”、“这位学员每天跟着老师学习推广,做引流活动,店铺开业也才13天,店铺的营业额已经有3200+,出了99单,6200+的浏览量”的字样进行宣传。对比上述宣传用语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对比结果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销售状况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属实。3.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此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承诺过一对一培训,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对其不是一对一培训,此投诉事项不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4月27日),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变更的情况属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4张、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页截图2张、询问笔录(6月6日、6月28日),证明当事人存在对其曾获得荣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属实;

4.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图片20张、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所办公邮箱<3057407015@qq.com>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属实。

2023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148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述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

当事人宣传其曾获荣誉“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但不能提供其获得荣誉的合法证明、宣传其销售情况“这是我们一位学员跟着老师学习开拼多多效果‘类目:日用百货进价:9元出售价:21.9元销量:2365件利润:单件利润12.9*2365=30626.75元’”但不能提供其销售状况的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之行为,处20-100万元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即可以处0-20万元罚款。

七、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宣传其曾获荣誉但不能提供其获得荣誉的合法证明、宣传其销售情况但不能提供其销售状况的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宣传之行为,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XXXXXXX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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