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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两江新区北山有余日用百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R54P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金开大道*****号
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500*********6628
2022年10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两江新区北山有余日用百货经营部(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奶牛暖手宝(规格型号CS1688A)进行了监督抽检。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奶牛暖手宝(规格型号CS1688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结构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99-2009标准,依据《重庆市电热暖水袋(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的奶牛暖手宝货值金额为49×9=441元,违法所得49×7-19×7=210元。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奶牛暖手宝(规格型号CS1688A)属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进货票据、销售台账、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J012211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二所)产抽处字〔2023〕第01号),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于2023年0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73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奶牛暖手宝(规格型号CS1688A)2个;
2. 罚款441元;
3.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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