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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43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6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牛人府餐饮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牛人府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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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牛人府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P5L6C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镜泊中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20503********4818

联系电话:133****7713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柏林村*组*号

2023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市局执法总队关于排查“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安装电梯”疑似线索的通知,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镜泊中路*号第*层(自主承诺)重庆牛人府餐饮有限公司一楼大厅的传菜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传菜电梯共1台,现场未能出示涉事的该台传菜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电梯技术文件资料等材料。电梯检查现场未发现任何生产厂家的标签标识和厂名厂址信息。当事人提供了与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编号:CQAGLDT16883,该合同第一条规定产品由供方安排生产、安装调试等,其产品没有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经当事人与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联系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2023年04月25日,经领导同意后,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的1台未经监督检验的传菜电梯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05月5日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进行了立案调查,由任应川、傅强主要负责对此案承办工作。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与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17500元,结账方式及期限:1、电梯签订合同后,需方应付给供方合同总额的40%计人民币:7000元整,供方备货生产。2、电梯货到现场安装完毕后,需方应付给供方合同总额的50%计人民币:8750元整。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后,需方应付给供方合同总额的10%计人民币:1750元整。供方交付钥匙。当事人表示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安装、调试、付费并交付使用,当事人未提供该传菜电梯的相关进货票据。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未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任何有关资料。2022年9月投入使用后这1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直至2023年04月25日被我局查封停用。当事人表示这1台电梯仅用于传菜,不乘坐人员。

当事人使用的传菜电梯系2层2站1台,其电梯轿厢材质为:发纹不锈钢,驱动方式为:曳引交流单速,控制方式为:第八代微机数码控制,符合《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杂物电梯的定义。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重庆奥给力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关于传菜电梯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3.整改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正积极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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