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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苏渝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4100Q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号万寿福居(公租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723********0617
联系电话:198****937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号万寿福居(公租房)***号
2023年4月27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3月在被举报单位位于北碚区万寿公租房支路的京沪时代购物中心万寿福居店购买的“小麻花”,合格证标签:商品名称:小麻花,产品类别:炒货,配料:小麦粉、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生产单位:南阳市旺美食品,生产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郑营村4组,保质期:6个月,举报人称其产品标签违法了GB7718-2011的规定,要求对该店进行查处。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223号万寿福居(公租房)46#1号的重庆苏渝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即举报人称的京沪时代购物中心万寿福居店)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举报人购买批次“小麻花”在售。经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进行调查,指定钟鸣、石洪亮负责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经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换证)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举报人购买批次“小麻花”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中2023年3月19日13:49:06的销售清单,与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信息一致,经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辨识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产品标签信息,证实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举报人所提供的产品标签信息属实。
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从重庆市泽良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上述被举报的小麻花(商品名称:老糖铺子裸装小麻花蛋奶原味)5件,5KG/件,2023年3月2日购进1件,5KG/件,一共30KG。合格证信息:产品名称:蛋奶小麻花(原味),产品类型:油炸类糕点;加工方式:热加工;配料: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人造奶油、鸡蛋、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钠、食用淀粉)、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执行标准:GB/T2097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50010714802;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保质期:180天;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产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制造商:重庆全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1都市工业园2-1-E、2-2-E、2-3-E。购进价格为27.6元/KG。于2023年2月11日上架销售,并张贴合格证标签:商品名称:小麻花,产品类别:炒货,配料:小麦粉、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生产单位:南阳市旺美食品,生产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郑营村4组,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张贴的合格证标签与实际该产品的合格证信息不一致。2023年3月31日该批次小麻花销售完毕,共计销售27.324KG,销售价格为27.6元/kg,销售金额为754.09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30KG×27.6元/KG=828元,涉案的违法所得为754.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现场笔录、吕涛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清单,证明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为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吕涛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销售小票、京沪时代购物中心商品验收清单、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和违法所得为754.09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53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小麻花”标签信息与其实际的合格证标签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754.09元,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754.09元;
罚款5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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