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42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57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穗合合日用百货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穗合合日用百货超市)

字号:
分享:
打印:

当事人:两江新区穗合合日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4F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山路322号

经营者:陈露身份证件号码:510***************

联系电话:131********

2023年5月3日,本局接群众投诉,称于2023年5月2日在当事人美团平台“万家兴达超市(光环30店)”购买“农夫山泉碳仌无糖黑咖浓咖啡饮料”2瓶,到货发现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保质期是9个月,已过期。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生活超市,店招为“万家兴达平价超市”,门牌号是“湖山路322号”,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已进行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进行经营,店铺名称“万家兴达超市(光环30店)”,由线下门店负责备货、接单、发货等。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查获12瓶“农夫山泉碳仌低糖拿铁浓咖啡饮料”,标称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2日、保质期是9个月,已不在保质期内。该“农夫山泉碳仌低糖拿铁浓咖啡饮料”标称销售价格是8.8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5月2日通过美团销售2瓶“农夫山泉碳仌无糖黑咖浓咖啡饮料”,标称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保质期是9个月,销售时已不在保质期内。该“农夫山泉碳仌无糖黑咖浓咖啡饮料”标称销售价格是8.8元/瓶,过期后实际销售的2瓶销售价格分别是8.8元/瓶、6.8元/瓶。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是123.2元,违法所得是1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投诉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当事人美团系统商品展示页面照片1份、2023年5月2日美团53#订单(订单编号1100527594120480332)销售记录1份,重庆稷昱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不多,违法所得较少。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的“农夫山泉碳仌低糖拿铁浓咖啡饮料”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3、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联系人:赵德尚王东涛联系电话:023-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