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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刘晓庆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60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湖山路143号金科时代中心*栋*-*(商业)
经营者:刘晓庆身份证件号码:510***************
联系电话:13*********
2023年4月24日,本局接群众投诉,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1盒“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生产日期是2022年10月15日,保质期是6个月,已过期。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便利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店招为“一站”,门牌号是“湖山路143号”,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主体业态是食品销售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摆放2盒“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标称规格是250ml、生产日期是2022年10月15日、保质期是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已不在保质期内。该牛奶对位价签载明的品名是“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250ml”、零售价是“¥7.00”。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1时46分,以7元的价格销售1盒标称生产日期是2022年10月15日的“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销售当下该牛奶已不在保质期内。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公开摆放展示不在保质期内的“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供消费者选购,且实际进行销售,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是3盒*7元/盒=21元,违法所得是1盒*7元/盒=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投诉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当事人收银系统销售记录1份,重庆博光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不多,违法所得较少。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5日的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2盒;
2、没收违法所得7元;
3、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联系人:赵德尚,王东涛;联系电话:023-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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