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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6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4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艾斯美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艾斯美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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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艾斯美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X28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松,身份证号码:5003811986****9412

2023年5月10日,举报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登记举报(15001610020230510****7518):“重庆两江新区艾斯美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网站发布医疗广告,APP搜索店名“艾斯美口腔矫正中心(汽博店)”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违反《广告法》第46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意不展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过期、篡改经批准医疗广告审查内容的行为2.广告中宣传口腔检查等诊疗技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一)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3.美团app广告中价格虚假宣传,门市价与实际价相差巨大,导致诱导、误导消费者的判断、选择,以及影响消费者对医疗的价值、价格等错误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广告法》第58条(十四)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请联系企业及本人三方配合处理,也烦请贵局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相关查案情况”。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美团平台)签定“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ECP3947600。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网络店铺“艾斯美口腔·矫正中心(汽博店)”,该网络店铺发布“【口腔检查】每年必备口腔全面拍片检查套餐、【儿童补牙套餐】舒适儿童补牙牙齿黑线牙洞修复、【儿童口腔】儿童乳牙把除(松动牙)”等宣传内容。未查见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审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户入驻合同及费用票据复印件、当事人网络店铺页面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接受我局执法检查时已将相关广告页面删除。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美团平台)签定“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ECP3947600。该合同第十九条显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甲方使用乙方服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本协议首次或/和后续历次届满前的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要求终止协议的,本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起在美团平台开设网络店铺“艾斯美口腔·矫正中心(汽博店)”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历时22个月。提取美团平台开具给当事人的服务费用发票显示“其中为入住商户提供编辑排版的技术服务费用500元/年”,广告费用共计为22÷12*500=916.67元。

当事人网络店铺展示其提供3个用于团购服务套餐的诊疗科目,已标明折价减价基准,当事人未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当事人网络店铺及线下门市均已对提供的服务进行了明码标价,国家无对线上线下店铺提供服务的价格价差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在接受我局执法检查时已将其网络店铺相关广告页面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执法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及票据、当事人网络店铺相关页面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及广告费用。

3.整改后的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9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4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发生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并整改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916.6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该案件公示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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