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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博好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73R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超,身份证号码:5332221979****1519
2023年4月22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12315平台举报登记编号为150016100202304223646****):“限量的广告不真实,本人购买时价格未变化,限量活动未做单独介绍限量的剩余数量。是否虚假广告还请查证,如有问题应当进行处罚,建立真实性的市场竞争,商店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spm=a1z0d.6639537/tb.1997196601.44.53e87484hAHKZo&id=655901248349)”。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起通过“天猫”平台网络店铺“博好汇食品专营店”销售案涉“砂锅土豆粉”。当事人网络店铺相关页面显示其以三种方式销售:7.9元发5袋、10袋装15.8元、20袋装27.9元,其中“7.9元发5袋”页面标注“限量抢购”,未查见其开展的“限量抢购”的促销商品具体数量。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网络店铺页面打印件、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5月4日开展促销活动的销售统计表等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以7.9元发5袋方式开展“限量抢购”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5月4日开展“限量抢购”促销活动期间案涉促销商品月销售收入分别为98.80元、7.90元、23.70元、0元、39.50元、0元,销售收入共计为169.90元。
当事人在2023年5月5日接受执法检查时已将“限量抢购”字样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执法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网络店铺页面打印件、销售统计表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明示促销商品数量的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3.整改后的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9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9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的规定,应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9.90元。
2.处罚款152.9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该案件公示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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