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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大京都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332F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悦华路*号*幢负*-***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文
身份证件号码:512228********3511
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四季豆”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乙酰甲胺磷实测值大于标准指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涉案批次四季豆抽样基数18kg,售价7.96元/kg,已销售9.5kg。涉案批次四季豆货值金额共143.28元,违法所得为75.6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四季豆的合格证明材料及进货来源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3.当事人手写进货情况复印件、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涉案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14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四季豆作为日常饮食中的一种蔬菜,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62元;
2、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公示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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