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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5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40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江庭药店)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江庭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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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真善美江庭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1Y5Y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悦来滨江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绍娟

身份证件号码:500381********2027

联系电话:138****4306

2023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滨江路*号附*号的当事人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药房收银台后的拆零药品专柜、呼吸系统展柜上有分别有感冒清片、清眩片、感冒清胶囊、脑络通胶囊等4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

2023年6月12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尹娴、吴亚林承办。2023年6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滨江路*号附*号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收银台后拆零药品专柜上检查发现1瓶感冒清片(已开封),生产日期2020.09.19、有效期至2023.02、产品批号2009007,售价6.5元/瓶;1瓶清眩片(已开封),有效期至2023.05、产品批号20060003,售价5.5元/瓶;1板感冒清胶囊(1板规格共10粒,只剩7粒),生产日期2021-01-06、有效期至2023-01-05、产品批号20210101,售价8.5元/盒。在当事人药房呼吸系统展柜上检查发现1盒脑络通胶囊,生产日期2021.06.30、有效期至2023.05、产品批号210601,售价28元/盒。经对当事人上述涉案过期药品进销单据进行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过期后进行销售。

上述在拆零药品专柜上检查发现的过期药品,因当事人未单独进行拆零销售标价,也不能提供拆零销售记录,故以涉案药品整瓶(盒)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以当事人药房对上述涉案过期药品的同批号药品以往售价为依据,计算出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5元+5.5元+8.5元+28元=4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及本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扣押的涉案4种药品物证,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具体情况、以及强制措施情况;

3.涉案药品进销记录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销情况以及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被查获的涉案4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将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销售区,未作任何提示告知,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出售,应当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涉案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8.5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依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数额用A表示,最高数额用B表示。适用行政罚款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幅度依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减轻处罚裁量幅度:0到A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在0到10万元的裁量幅度内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药品:1瓶感冒清片、1瓶清眩片、1板感冒清胶囊、1盒脑络通胶囊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公示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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