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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4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罚〔2023〕14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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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41B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福路**号

负责人:周**

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到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样规格型号为WTH-Y25,生产日期/批号为19112324的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3个。2023年3月15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送达了编号为SY-J01220974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依据《重庆市室内加热器(油汀加热器、小太阳加热器、迷你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渝两江市监一所(质量)产抽处字﹝2023﹞第032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有效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书面复检申请。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现场有规格型号为WTH-Y25生产日期/批号为19112324的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在售。检查当事人非食品库房,发现库房货架上封存有格型号为WTH-Y25生产日期/批号为19112324的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备样商品)1台,经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当日对该室内加热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4月21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上述涉案商品延长扣押时间30日,延长扣押时间至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2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上述涉案商品解除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力尹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1.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购进规格型号为WTH-Y25生产日期/批号为19112324的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6台,2022年10月20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样2台,2022年10月24日销售2台,2022年10月31日销售1台,我局扣押1台(备样)。2.当事人销售的格型号为WTH-Y25生产日期/批号为19112324的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为不合格产品。3.当事人总共销售涉案商品5台(含抽样2台),销售标价为为599元每台实际销售价格为折后价499元每台,采购价格(含税)为429.14元,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涉案商品销售收入扣除涉案商品的购进价款,即为5台×499元-5台×429.14=349.3元,本案案值金额为6台×499元=2994元。4.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涉案商品出厂检测报告、店没案商品合格证复印件、计数清单(收货单),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之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Y-J01220974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西屋电热油汀WTH-Y25进销存记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内部代码为606169247598、602594023310、603968150236的销货清单3份,门店商品采购价记录1份,证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49.3元,本案案值金额为6台×499元=2994元。

4.韩库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计数清单(收货单)1份、WTH-Y25型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合格证复印件1份、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18)沪质监验字135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之义务。

5.编号为“渝市监协议(2022)220400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复印件、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号为210020349241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各1份,编号为2206892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谢**、郝**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张**、谭**、傅**检验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此次抽样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2023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1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没收之前扣押的涉案商品1台,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9.3元,给予当事人2994元以上8982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涉案商品出厂检测报告、店没案商品合格证复印件、计数清单(收货单),证明当事人已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即可以处0-2994元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处罚如下:1. 没收2023年3月23日扣押的涉案商品WTH-Y25型Westinghouse牌室内加热器1台;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9.3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该案件公示期限为三个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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