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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16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1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区老镇餐饮店)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区老镇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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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渝北区老镇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65X8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国博中心临江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蒙*

身份证件号码:500112********7670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国博中心临江商业区**的渝北区老镇餐饮店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发证日期2017年9月11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2023年4月21日,报经执法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吴亚林、尹娴承办。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6199,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现场主要经营热食和冷食。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重新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2023年5月4日,我局重新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5月3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从事餐饮服务,其中2022年10月-2023年1月,疫情原因没有营业。2023年2月,开始正常经营。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凭证,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0元+128元+92元+112元+160元+107元+103元+100元+100元+144元+390元+142元+361元+214元+112元+95元+155元+60元+176元+82元+124元=3037元,违法所得为80元+128元+92元+112元+160元+107元+103元+100元+100元+144元+390元+142元+361元+214元+112元+95元+155元+60元+176元+82元+124元=30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渝北区老镇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蒙秋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余渝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及经营行为发生在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收款凭证原件2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当事人在收到《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110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三)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37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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