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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洪湖东路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YN3X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号(***层*号)
经营者:徐*翔(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留云路*号*幢;电话:139****7652)
身份证号码:500103********0917
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有拍摄者于2023年3月30日在小红书APP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里可见有几只老鼠在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洪湖东路餐厅经营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厨房区域内活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此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00******6655;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2月17日至2027年2月16日;其经营范围:自制饮品制售(不含鲜榨饮品,不含自配酒,不含自酿酒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小红书APP上有拍摄者发布一则视频,视频里可见有几只老鼠在当事人的厨房内活动,该视频已由拍摄者删除,未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厨房为半透明半开放式,就餐区域也不是封闭式,无法杜绝外来鼠患,且未配备相应的防鼠设施设备,当场责令其停业整顿。当事人提供重庆丰讯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施工单,其中2023年2月7日的施工单上记录有“吧台处卷闸门与天花板互近有老鼠活动痕迹,无法封堵”等字迹,检查中未发现有鼠类在餐厅及厨房内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防鼠设施设备的事实。
3.开展防治工作照片、电击捕杀成果照片、厨房安装卷帘门照片、鼠害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配备防鼠设施设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给予处罚。
本案无从轻、减轻及从重处罚情节,按一般情节处罚。
综上,建议对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洪湖东路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防鼠设施设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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