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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97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50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美德嘉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美德嘉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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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美德嘉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5F6H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号华荣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XXXXXXXXXX5649X

联系电话:186XXXXX999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2022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杂质含量(钙),杂质含量(镁),杂质含量(钠)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依据《2022年重庆两江新区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09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2-03SH080728的检测报告,判定抽检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为不合格产品,202210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二所)产抽处字【2022】第1010号》,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1110日立案,并指定傅莉、周彦同志调查该案。2022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杂质含量(钙),杂质含量(镁),杂质含量(钠)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依据《2022年重庆两江新区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09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2-03SH080728的检测报告,判定抽检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为不合格产品,202210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二所)产抽处字【2022】第1010号》,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生产车用尿素溶液(AUS3220桶,销售20(其中抽样2),销售金额为13/桶,货值金额13*20=260元,违法所得13*20=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用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的车用尿素溶液(AUS3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多次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按一般情节货值金额3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罚款7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4、没收不合格产品1桶。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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