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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969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48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胡记特色餐饮店)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胡记特色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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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胡记特色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KU4M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和合家园C组团*号楼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码:500112********4590

20221027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不含“凉菜”却生产销售凉菜“凉拌黄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要求对商家给予相关法律处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1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凉菜“蒜泥黄瓜”和“酸辣黄瓜”,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2022112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店招名称为:兄弟大排档,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和合家园C组团*号楼瑞福路*号,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1月份开始,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名称为:“兄弟大排档”的网店用于销售门店制售的各类菜品。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网店销售的菜品中含凉菜“蒜泥黄瓜”和“酸辣黄瓜”,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APP查询,从20221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网店累计销售凉菜“蒜泥黄瓜”2份,销售价格为12/份,销售金额为24元;累计销售凉菜“酸辣黄瓜”2份,销售价格为12/份,销售金额为24元。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凉菜的货值金额为48元;违法所得为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网店菜品截图,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单量截图,证明当事人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31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而在网店售卖凉菜“蒜泥黄瓜”和“酸辣黄瓜”的行为,属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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