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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94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4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峻玮蔬果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峻玮蔬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P76H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号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615

联系电话:138*****23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号附*

20221114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分别于20221017日、1020日在两江新区峻玮蔬果店内购买到过期的“京荟堂蛹虫草”一袋以及“川西坝子麻辣水煮鱼调味料”一袋。202212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号附*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货架上发现有3袋超过保质期的“川西坝子麻辣水煮鱼调味料”在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21223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调查取证,本案于202321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1017日销售给投诉人1袋超过保质期的“京荟堂蛹虫草”(生产日期:2021052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G),该款食品售价为19.9/袋,进价为12.8/袋;当事人另于20221020日销售给投诉人1袋超过保质期的“川西坝子麻辣水煮鱼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30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0G),该款食品售价为9/袋,进价为6.8/袋;20221025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3袋超过保质期的“川西坝子麻辣水煮鱼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30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0G)在售,售价为9/袋。

另查明,上述两款涉案食品系当事人通过名为“易久批”的APP网上订货配送,当事人提供订货记录截图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9+9*4=55.9元,违法所得为19.9+9=2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人提供的记录购物过程的视听资料2份;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食品订销货记录截图、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来源、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3030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9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川西坝子麻辣水煮鱼调味料3袋;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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