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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豪乐家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8B7A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禧路*号附*号
经营者:经营者叶*(公民身份证号362************220)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天禧路*号附*号的两江新区豪乐家副食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口农夫山泉保温箱内存放的旺仔牛奶未明码标价;该店玻璃柜台上摆放的怡宏、景田、农夫山泉、百岁山矿泉水未明码标价。2023年1月3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对两江新区豪乐家副食经营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并由第一所执法人员贺智勇、李蕴轩承办。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售商品旺仔牛奶、怡宏矿泉水、景田矿泉水、农夫山泉矿泉水、百岁山矿泉水未明码标价。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进销台账中有涉案商品的销售记录,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2022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2022年12月13日经营现场部份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属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9日),证明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2023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3〕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可以并处0-5000元罚款。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监督检查,明确告知当事人所有商品须明码标价,并由经营者叶*在两江新区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手机APP上签字确认。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处理投诉举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之行为,已责令该店现场改正,并由该店店长龚运桃在两江新区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手机APP上签字确认。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仍发现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之行为属于屡查屡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屡查屡犯的;”之规定,当事人之行为符合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2月7日期前改正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并处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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