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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69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31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欣瞳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欣瞳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XN7E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人和镇双宁路人和丽景(二期)*****

法宝代表人:李*

2022830日,我局接案源信息:称消费者于202289日在淘宝购买了益生菌产品,食用后没有改善过敏状况,后经查看发现当事人把自家的商品功效宣传为具有药效功能,误导了消费者,涉嫌广告内容虚假宣传。2022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在淘宝开设的网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该网站页面宣传广告内容已进行了整改。执法人员出示消费者于2022819日在当事人网店购物订单编号:2809762092472266605、消费者提供的网络截屏产品宣传图片,当事人表示认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本局于2022101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李思颖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现场时,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益生菌粉退还至委托代理商,未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1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开设的店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于202289日在当事人网店购买的产品名称叫康敏君复和益生菌粉。消费者共购买了6盒,付费828元。据当事人讲,该款产品是从安徽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92/2箱,至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现场,当事人共计销售6盒。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购进票据、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在其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上发明名称为:用于治疗过敏的乳酸菌株的食品组合物以及医药组合物、新颖乳酸菌株及其调节免疫反应的用途。当事人在其淘宝店广告页面宣传内容为“激活免疫应答、摆脱过敏侵扰、告别过敏体质、拥抱健康生活,可以摆脱过敏侵扰,可以进行免疫调节,舒缓鼻过敏和气喘,调节免疫机能改善各类型过敏原引起的问题”。经查,益生菌粉有药品也有保健类食品,执法人员查到当事人销售的康敏君复和益生菌粉产品标准代码为Q/JQSJ0001S,许可证编号为SC12734130200059,生产厂家为安徽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类别为保健食品:糖果制品:饮料,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康敏君复和益生菌粉为食品。当事人产品的宣传内容“激活免疫应答、摆脱过敏侵扰、告别过敏体质、拥抱健康生活,可以摆脱过敏侵扰,可以进行免疫调节,舒缓鼻过敏和气喘,调节免疫机能改善各类型过敏原引起的问题”等内容,其中“摆脱过敏、舒缓鼻过敏和气喘”等内容涉及到疾病治疗功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总经理助理李*颖进行询问调查,据李*颖讲,该店宣传是由重庆莱斯恩广告有限公司员工聂*为其制作的,因当事人与制作人员聂玲系朋友关系,当事人付聂*100元作为感谢费用,重庆莱斯恩广告有限公司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收款收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消费者提供的在当事人网站上购买交易记录、当事人宣传益生菌产品网络截屏图片,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内容属实;

3、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SC12734130200059生产许可证信息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厂家购进票据、产品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合格食品;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涉嫌宣传了药品治疗功效的事实。

20231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下五倍以上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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