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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684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38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2-06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鑫相连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鑫相连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T36W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湖彩路*******

法定代表人:胡*身份证件号码:420*****031

联系电话:13******02

202211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小角楼二锅头(浓香型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11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4422010345),判定所抽样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1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综合性生活超市,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销售,店招为“真心真意超市”,营业场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湖彩路*****号,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已办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抽检的小角楼二锅头为预包装浓香型白酒,标称规格是500毫升/瓶,酒精度是52%vol,产品标准及质量等级是GB/T10781.11级),生产日期是2022516日,生产企业是四川远鸿小角楼酒业有限公司。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甜蜜素属不得用于浓香型白酒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的小角楼二锅头经抽样检验,检出甜蜜素,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本局查明,该小角楼二锅头由当事人从江北区浩锋酒水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54AGOL)采购,进货数量是12瓶,进货价是15/瓶,于2022112日到货,销售价格是21.8/瓶,截至案发累计销售5瓶,库存7瓶。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小角楼二锅头货值金额为12*21.8/=261.6元,违法所得为5*21.8/=1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小角楼二锅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打印件1份、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检验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资料打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货品管理系统(御商)截屏资料1份、供货商浩峰酒水食品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小角楼二锅头外观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3.供货商江北区浩锋酒水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浩峰酒水食品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当事人与江北区浩锋酒水经营部《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202212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标称生产商四川远鸿小角楼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抽检同批次小角楼二锅头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小角楼二锅头进货来源及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本局于20231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留存了小角楼二锅头供应商、生产商生产经营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小角楼二锅头7瓶,对当事人免予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不合格小角楼二锅头7瓶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联系人:赵德尚 傅莉 联系电话:023-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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