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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682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34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2-03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水晶郦城店)

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水晶郦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1P3K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2号龙湖晶郦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XXXX

20221020日,我局接市局转办通知。20228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湖水晶郦城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1月,货号为MKH-9728的流氓兔凉拖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2109日,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样品重金属总量、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标准,依据《童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10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销售该批次流氓兔凉拖。在复检异议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2119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来客系统于2022815日购进被抽检批次流氓兔凉拖5个,购进价格为19.03元。被抽检批次拖鞋名称为“流氓兔凉拖”,生产日期为20221月,货号为MKH-9728,授权商和生产商均为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在被抽检凉拖上悬挂有质量“三包”信誉卡和合格证,合格证上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详细说明。上述被抽检批次拖鞋除抽检购买2双,备样1双由检验机构进行封存带走,我局已联系检验机构寄回并于2023120日收到检验机构封存带走的流氓兔凉拖备样1双,销售1双,剩余1双已退回。根据抽查抽样单显示,样品销售金额为13.9元,产品标价同为13.9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4*13.9=55.6元,货值金额为标价13.9*5=6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单、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转办通知书等复印件、检验报告(NO:A2220367855165C)、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备样样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所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且涉案产品悬挂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明确写明检验合格;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流氓兔凉拖1双;2罚款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5.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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