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CH9H
住所: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天山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幸*(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渝中区*路*号*幢*;电话:158****6252)
身份证号码:500226********1322
2022年12月1日,接12315平台举报称辛含(重庆)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更美网站平台设立的广告项目中含有“一周后即刻可见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显著,美白针是最佳抗老化方法”广告用语。2022年12月5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在网上微信小程序发布有“一周后即可看到美白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最显著,美白针是一种最佳的由内到外的抗老化方法”广告用语。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推广宣传公司经营的“美白手针注射”等经营项目,在微信小程序网站上使用了“一周后即可看到美白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最显著,美白针是一种最佳的由内到外的抗老化方法”等用语(见附件)。经检查当事人相关资质资料时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见附件),但发布内容未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当事人发布未经广告审查内容属实。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费用为280元,在微信小程序投放为当事人公司员工余*吟负责设计的,设计页面按照50元/页面计酬。“一周后即可看到美白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最显著,美白针是一种最佳的由内到外的抗老化方法”广告用语页面1个,共计50元(50元*1)。经核算在微信小程序综合广告费用为330(28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页。《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微信小程序平台复印件1份。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广告费用1倍处罚款330元(330元*1)。
在本案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下架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广告费用1倍处罚款330元(330元*1)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