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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庆原通讯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2G47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山路***************************************************************号
经营者:阚*身份证件号码:500**********902
联系电话:176******09
2022年8月15日,本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擅自使用苹果注册商标作为店铺标识,引人误认为是苹果官方门店。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位于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山路“金科悦fun”商圈4幢,门店场所包括湖山路*********号等,主要销售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适配苹果设备的三方配件以及非苹果品牌电子产品、生活电器等,并代理中国移动相关业务。当事人门店是转角门面,不同方向有三个出入口,2022年8月6日,当事人在其门店东北方向(门牌号湖山路289号)、东南方向(无门牌号)分别单独设置“ ”作为门头。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苹果系列产品8个,销售金额37563元。
本局认为,门头是经营者最具辨识度的标志之一,通常也是消费者认知、辨别经营者身份最先、最直接的途径。“ ”作为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分类涵盖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等,是苹果公司的重要标志。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
”注册商标作为门头,且在同一平面单独突出使用该注册商标,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苹果公司官方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去除了门头中使用的“
”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门头现场照片1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的“ ”注册商标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3.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销售记录1份、整改后的门头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3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联系人:赵德尚傅莉联系电话:023-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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