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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星湖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362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琳
身份证件号码:XXXX
2022年8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星湖路分公司所销售凉拖鞋(规格:225(1.5))和居家拖鞋(规格:190MM(1.5))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根据2022年10月9日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20367855154C)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20367855155C),凉拖鞋及居家拖鞋的检验报告显示均为:“经抽样检测,重金属总量、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标准,依据《童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星湖路分公司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凉拖鞋和居家拖鞋,库存分别为1双,均为备样,备样存放于检测机构,2023年1月20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寄回的备样,当日经局领导同意,我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星湖路分公司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扣押,扣押规格为225(1.5)的凉拖鞋1双、规格为190MM(1.5)的居家拖鞋1双。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3.1元,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193.1元至57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凉拖鞋和居家拖鞋进销记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充分证明合法进货来源,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正规,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3.6元;
罚款300元;
没收规格为215(1.5)的凉拖鞋一双、规格为180MM(1.5)的居家拖鞋一双。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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