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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45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佰诚电梯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佰诚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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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佰诚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U651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102******502

经查,当事人系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U6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玉,成立日期:202098日,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等。

20221012日,根据接市局应急救援热线963332次报警电梯有困人问题,执法人员对投诉辖区内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丰和路**号的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地企业公园项目)场所处使用的1台电梯情况进行了抽查,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408、内部编号:2-2、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该电梯出现的4个问题[1、电梯门槛有垃圾和泥沙;2、轿顶有垃圾;3、底坑有烟头和纸屑等物品;4、轿厢内张贴的电梯使用标志已过期(下次检验日期显示为20229),超期未检]

当事人按照例行维保电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标准要求进行,1、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7651、其规则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1()维护保养项目(内容)中要求(23)项层门地坎,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但该电梯检查发现有电梯门槛有垃圾和泥沙;2、其规则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1维护保养项目(内容)中要求(11)项轿顶,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但该电梯轿顶有垃圾;3、其规则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1()维护保养项目(内容)中要求(30)项底坑环境、其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发现该电梯底坑有烟头和纸屑等物品。4、轿厢内张贴的电梯使用标志已过期(下次检验日期显示为20229)],没有及时更换有效的新电梯标志合格证。上述电梯保养是202299日、923日、107(见乘客/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单)维保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复印件上的记录都按照要求进行了维护保养,其维保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养,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风险。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问题出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渝两江市监特令[2022]29号和渝两江市监特令[2022]30号。当事人立即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了现场改正。

当事人在电梯维保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标准要求进行维保、检测机构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委托书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维保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复印件3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装(含修理)证书1份、现场执法照片5份等证明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书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1份、现场笔录1份等证明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本局于202212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423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因特种设备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一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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