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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帆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86840F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文
身份证号码:51022419681****852
联系电话:1398***28
2022年6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规格型号:3000×250×250(mm)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报告2022-JDCJC070069》中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耐软物撞击项不符合JG/T194-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招标产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因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遂于2022年10月2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存的15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依法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11月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排烟管道生产、销售,自2014年5月8日注册成立以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至今。
2022年6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实施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抽样检验的产品名称为: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规格型号:3000×250×250(mm),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4月,抽样数量:10根(其中备样5根),抽样基数:20根,产品等级:合格品,销售价:100.00元/根。其中备样的5根在检验结束后由当事人从检验机构运回经营场所。
2022年9月27日,本局收到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本次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2022-JDCJC070069》,检验结论是:经检验,耐软物撞击项不符合JG/T194-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招标产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当事人共生产20根,销售单价为100元/根,至案发时已销售5根(其中抽样5根),故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廖先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01108),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抽样人、鉴定人资质证明复印件,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JDCJC070069),证明本次对当事人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的抽查为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廖先文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01108),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违法生产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的事实。
2022年12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336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规格型号:3000×250×250(mm),经检验,耐软物撞击项不符合JG/T194-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招标产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的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元;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没收抽查不合格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钢丝网)15根。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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