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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45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鼎拓建材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鼎拓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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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鼎拓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25F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一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419*****318

联系电话:1330****23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4*7*单元**

2022818日,本局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一支路**号的两江新区鼎拓建材经营部开展监督抽检。20221010日,本局收到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材料。2022919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抽检的“家用燃气灶具”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热负荷和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10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住所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检查中未发现抽检批次家用燃气灶具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21028日,本局以两江新区鼎拓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为由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8月初从他人处购进2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T-QZ5),购进单价为210/台,总价420元,当事人为现金支付货款,无法提供该批燃气灶具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亦无法提供支付进货货款的记录。当事人将该批燃气灶放在店内销售,2022818日,委托抽检方买走1台该批燃气灶作为抽样产品,另外1台委托抽检方带走作为备样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委托抽检方购买价格为420/台,其中税额12.23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货值金额为420*2=84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支付进货货款记录,故认定违法所得为420-12.23=407.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燃气灶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发票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燃气灶的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燃气灶的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20231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中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7.77元;

2.处罚款1344元。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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