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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2CGP8Y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皮*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00***61015
联系电话:152****371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怡和路**号
2022年8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网站,网址http://dpurl.cn/tm1VDBkz的广告宣传,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请求查处。经核实,执法人员登录举报网站,链接所示页面为【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介绍,文中显示主体为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图文介绍中有针对拔罐祛风散寒的介绍和照片。执法人员于9月7日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立即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未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2年9月19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是一家做中医理疗的医疗机构,主要经营传统中医的诊疗和理疗服务等。在“美团APP”平台上,当事人发布了销售推广【老中医】号脉问诊辩证开方套餐和【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内容出现了“传承中医养生理念回归纯正古法中医”、“刮痧”、“拔罐”等宣传文字和图片。当事人经营的【老中医】号脉问诊辩证开方套餐,费用为19.9元一次,销售量为10单,共计199元。【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费用为19元一次,销售量为9单,共计171元。合计370元。广告费当事人与平台签订了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广告投放期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金额为3800元,至当事人9月下架【老中医】号脉问诊辩证开方套餐和【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的广告内容,广告使用期限为9个月,广告费用为3800/12*9≈2850元。
经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办理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平台广告产生任何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广告页面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为285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并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广告费用(2850元)较少且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2000元。
本局于2023年01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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