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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44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隆馨爱佳优选生活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隆馨爱佳优选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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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隆馨爱佳优选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KB9W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天韵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

身份证号码:511*********360

2022713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未包含“自制饮品”仍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自制饮品,要求依法查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7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自制饮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包含“自制饮品制售”。本局于20227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1317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项目未包含“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于2021710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名称为“麦香园西点”的网店,在网上销售门店制售的自制饮品等商品。当事人在“麦香园西点”网店中销售的自制饮品共有5种,其名称分别为:原味奶茶、珍珠奶茶、椰果奶茶、芋圆奶茶、一颗柠檬茶。上述自制饮品的网店销售价格分别为:原味奶茶6/杯、珍珠奶茶7/杯、椰果奶茶7/杯、芋圆奶茶8/杯、一颗柠檬茶7/杯。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网店销售台账,经本局通过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调取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自制饮品销售记录,当事人从2021710至案发时,共销售了5种不同口味的自制饮品128杯,总销售金额共计2718元。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自制饮品货值金额为2718元,违法所得为271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美团外卖平台“麦香园西点”网店自制饮品销售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自制饮品经营的违法事实;3.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的协查回复函及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自制饮品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21229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项目在网店售卖自制饮品的行为,属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案发后主动停止网上自制饮品销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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