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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798399T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梅
身份证件号码:51022619****52362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的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2022】第2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前补齐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大地企业园特种设备(电梯)台账,台账内有记载120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随机抽查4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编号为3120*****786的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不齐全、无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即无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编号为3110*******406、311050*******327的电梯未能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当事人仍未能及时完成现场整改。
当事人使用电梯无法提供日常巡查记录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未能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属于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经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2份等证明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书1份、维保合同一份等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6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三)、(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2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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