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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2号
[ 标  题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多俊餐饮店)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有 效 性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多俊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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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多俊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341R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镜泊中路**

经营者:张*

202283日,根据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镜泊中路**两江新区多俊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有“生态胭脂鱼”待售,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鱼缸内发现有胭脂鱼一条,重约0.75公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了20226月开业以来至今销售的胭脂鱼销售电脑登记台账。2022913日,经我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无《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国家二级保护鱼类胭脂鱼案立案调查,由执法支队二大队张北君、李晓华承办。执法人员对张洋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国家二级保护鱼类胭脂鱼案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12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餐饮店于20226月左右开业,主体业态为中型餐饮,经营项目为冷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热食类食品制售。至开业以来,当事人累计销售“生态胭脂鱼”22斤,销售单价298/斤,当事人菜单上提供的销售单价398/斤的菜单是其它连锁店的菜单,该店实际销售单价以电脑销售累计台账为准,故计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6556元。当事人销售的“生态胭脂鱼”是从渝北区娄氏水产经营部购进的,属于人工养殖的“胭脂鱼”,供货商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在得知无《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能销售“胭脂鱼”后,菜单上已不再有“胭脂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张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渝北区娄氏水产经营部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脑销售台账、菜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胭脂鱼”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依据属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胭脂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最新菜单,显示已无“胭脂鱼”在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事实。

2023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23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

本局认为,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经营人工养殖的该鱼类,应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保护鱼类,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得知其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得经营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的情况后,立即停止经营该鱼类。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56元;

2、处经营国家二级保护鱼类胭脂鱼违法行为的价值2倍罚款,即13112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196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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