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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5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99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华辉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华辉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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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华辉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B286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12*****250

联系电话:187*****766

2022517日起,本局陆续接到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业主举报反映: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部分商品房主卧转角窗虚假宣传等问题。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525日、2022622日对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售楼部及小区实地检查,经初步核查,该项目系重庆华辉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商品房过程中,在D3户型宣传图册上宣传“主卧带L型全景落地窗””,该商品房现已竣工验收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其中第2栋楼共11D3户型实际主卧并无L型全景落地窗;经核查御璟悦来楼盘四期2栋楼D3户型施工建设图纸,图纸上D3户型主卧并无“L型”窗。因案情复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立案时间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022629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重庆华辉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尹娴、孙兴承办。

经查: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位于悦来街道悦来生态城,是重庆华辉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发建设。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有11栋小高层商品房,自20204月起预售销售,于20226月底向业主交付。当事人在销售御璟悦来房地产项目四期商品房过程中,在售楼部以户型宣传折页等形式对商品房进行宣传,其中D3户型宣传折页上明确宣传“主卧带L型全景落地窗···”D3户型对应的小高层共有22户商品房,分别为第1栋楼11户、第2栋楼11户。实际交付后,第1栋共11D3户型商品房主卧有“L型”转角窗,与宣传相符;而第2栋共11D3户型商品房主卧并无“L型”转角窗,实际为平角窗,且该户型施工建设图纸中对主卧也并未设计“L型”转角窗,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相符情况。

上述D3户型宣传折页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委托重庆新典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共印制1000份,单价1.63/份,印刷费合计1000×1.63/=16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情况及我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渝住建委(2020)预字第(287)好复印件1份、御璟悦来四期2栋楼施工建设平面图图纸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楼盘商品房预售时间以及D3户型在施工建设中未设计“L型”转角窗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页,D3户型宣传折页原件1份、业主提交的D3户型宣传折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

4.《华宇·御璟悦来物料印刷合同》复印件1份、《报价单》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送货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宣传物料印刷费用的事实。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D3户型宣传折页主要用于推介商品房销售,属于商业宣传媒介。主卧窗户结构形态是商品房的一项重要结构组成,关乎业主日常生活功能使用,当事人在其D3户型宣传折页中明确宣传“主卧带L型全景落地窗”,而实际交付给业主的第111D3户型商品房主卧有“L型”转角窗,第211D3户型商品房中主卧并无“L型”转角窗,该宣传对第211D3户型业主具有误导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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