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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4
[ 主题分类 ]
标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9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快迅电梯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快迅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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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快迅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1YN1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301-02-15

法定代表人:廖*

身份证号码:51020******2104425

联系电话:199******67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53

2022825日,我局在当事人陪同下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53号的当事人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未能保持清洁,维护保养记录中对维护保养现场清洁情况记录不实。

202291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130日办理《营业执照》,核准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301-02-15从事经营活动。

202071日,当事人与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202271日起至20221231日止负责***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其中4号楼电梯维护保养月价为310/台。

2022824日,当事人对***小区在用电梯(登记证编码:梯31AAE233820)(补),使用单位: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重庆快讯电梯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4-2#,下次检验日期:202305月)进行维护保养时制作有《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上述记录单上记录有“01;机房、滑轮间环境;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11;轿顶;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保养(维修)记述、异常原因及处理意见:已按规定保养,-1-2厅门生锈,底坑潮湿,维保人员:王剑、李林明”。

2022825日,我局对***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以下情况:

1.上述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未能保持清洁。

2.上述电梯负一、负二楼厅门门框生锈。

3.上述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对维保现场清洁情况记录不实,最后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2824日。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渝两江市监特令[2022]2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2022825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进行了打扫,2022827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负一、负二楼厅门门框生锈问题进行了处理。

2022920日,我局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上述电梯进行检查,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清洁,负一、负二楼厅门门框无生锈情况。

当事人2022824日维护保养上述电梯获违法所得

310÷2=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2.当事人《现场笔录》及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证明2022824日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未能保持清洁,维护保养记录中对维护保养现场清洁情况记录不实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2022825日对上述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进行了打扫,2022827日对上述电梯负一、负二楼厅门门框生锈问题进行了处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笔录》及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2022920日,当事人上述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清洁,负一、负二楼厅门门框无生锈情况的事实。

5.当事人与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2022824日维护保养4-2#电梯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证明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55元的事实。

我局于202212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411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2022824日,当事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附件: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维护保养项目(内容):机房、滑轮间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顶,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底坑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的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中记录有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清洁。

2022825日本局检查发现上述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底坑未能保持清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电梯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八十八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1. 罚款10000

  2. 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2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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