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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3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9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垚一副食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垚一副食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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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垚一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KQ8G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博才路*****

经营者:*

联系电话:159*****28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博才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10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博才路*****号的两江新区垚一副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未经检定,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本局于20221031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112日调查终结。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计量器具情况如下:两江新区垚一副食超市使用的电子台秤数量为6台,其中2台未贴有《检定合格证》具体型号是METTLERTOLEDO电子收银秤(含收款功能)CIITI1D:201AP458522020FD073-32型号FreshBasePlusU2产品代号U2C-HD15D-AWO4-YP准确度等级DOPA最大秤量Max=6/15kg最小秤量Min=40g分度值e=2/5gd=2/5gT=-15kgn=3000编号C231567193MWWI注意:n>3000时,衡署不允许室外使用电源100VAC240VAC50Hz/60Hz1.OA标准GB/T7722制造日期2022.08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温度范围:-10°C~+40°C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中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称重的非自动衡器,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另外2台条码标签秤,型号:LS2-615,出厂编号:320270226320270208,于2022811日已取得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081500072202208150007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理,“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理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子台秤,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R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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