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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9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青鸟网吧)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青鸟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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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青鸟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C8K

住所(住址):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和泰家园兴平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田*

身份证件号码:510215********7545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失效日期的产品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系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和泰家园兴平路****号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2022629日、2022717日,当事人从江北碚区绘汇通酒水经营部购进的上述商品,精致槟榔(老湘潭)购进了18袋,进价为10/袋,精致槟榔(40克)购进了18袋,进价26/袋。20227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尚且在售的同批次的上述产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按照上述产品所标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其标称的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将上述产品摆放于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由于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中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无法统计上述批次产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待售的精致槟榔12袋、精致槟榔(老湘潭)9袋为准,货值金额为468元(30/*12+12/*9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田*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店长粟*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粟*霞个人身份的事实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20227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1张、《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有涉案过期商品同类产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长粟*霞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青鸟网吧槟榔销售明细、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68元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4.当事人店长粟*霞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销售凭证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入商品的事实以及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案件性质: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予以规范。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的相关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六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人民币两百元)

2、 没收不合格产品精致槟榔12袋、精致槟榔(老湘潭)9袋。

二、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2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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