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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9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复耀置业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发布日期 ]
2022-12-2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复耀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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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复耀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CQ46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00**************814

联系电话:199*****915

2022510日,本局陆续接到复地公园和光楼盘项目业主反映,当事人开发的复地公园和光楼盘项目C88-1/04C93-1/04号宗地商品房预售时,在高层电梯前室等方面宣传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于2022628日对复地公园和光项目楼盘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初步调查核实,举报所涉项目地块高层住宅商品房存在相同户型电梯前室在面积大小、形状方面存在差异,而当事人在相同户型的“户型鉴赏”宣传物料中仅宣传展示电梯前室面积相对较大、形状方正的一种空间构造,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案情复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531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对举报线索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022622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重庆复耀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由第十监管所孙兴、尹娴承办。

经查:复地公园和光楼盘项目位于两江新区翠云街道,是当事人开发建设,该楼盘项目C88-1/04C93-1/04号宗地共有三栋高层,分别为C88-1/04号宗地1栋(施工图标注为2#)、2栋(施工图标注为1#)和C93-1/04号宗地2栋(施工图纸标注为1#),其中C88-1/04号宗地1栋商品房户型全部为C户型,C88-1/04号宗地2栋商品房户型有A户型、B户型两种户型,C93-1/04号宗地2栋商品房全部为D户型。当事人于20208月至20209月先后对上述商品房开始预售销售,销售期间在售楼部现场投放有A/B户型(建面约112㎡)、C户型(建面约135㎡)、D户型(建面约117㎡套内约88㎡)等户型鉴赏宣传图册,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上均展示有户型装修建议图及户型原始结构图,户型装修建议图及部分户型原始结构图均将户型结构之外与电梯之间的电梯前室空间情况明确展示并标注尺寸。同时,当事人销售期间在售楼部展示标题为“从精心到匠心重献板式洋楼奢居主义”的灯箱广告上,针对C88-1/04地块1栋、2栋楼宣传“22户,堪比独门独户,少数人专享”、“电梯入户,大平层高端配置,尊崇出入体验”等内容。

经实地核查,上述三栋高层均为两梯两户结构,两部电梯分别为无障碍电梯和客梯,两部电梯分别位于两户商品房入户大门边,每户入户大门与相应的电梯之间有电梯前室公区空间。

当事人的A/B户型、C户型鉴赏宣传图均展示户型电梯前室空间是与电梯有齐宽的方形空间,而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相同户型电梯前室空间存在面积大小、空间结构差异,即相同户型中紧邻无障碍电梯一侧的户型电梯前室面积、空间相对较大且结构方形,与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上展示内容相符;紧邻客梯一侧的户型电梯前室面积相对较小,且由于水井公共设施结构更靠近该户电梯前室空间,该户电梯前室空间并非方形,存在异形,电梯前室面积、空间结构与宣传图册展示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在户型鉴赏图册上对电梯前室空间进行明确展示,同时宣传“22户,堪比独门独户,少数人专享”、“电梯入户””,将电梯前室等情况着重宣传,而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相同户型电梯前室面积、空间结构存在差异,与宣传图册展示内容不相符。

上述当事人的D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上装修建议图、原始结构图均对电梯前室空间进行展示,且展示电梯前室空间对外有独立门,可形成电梯前室与相对应的户型商品房相连而成相对独立的空间。经实地核查,D户型商品房在完成竣备向业主交付时,并未配备上述电梯前室对外的独立门,实际情况与D户型鉴赏宣传图册展示不相符。

当事人上述A/B户型、C户型、D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从精心到匠心重献板式洋楼奢居主义”灯箱广告系委托重庆楚界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印刷,其中A/B户型鉴赏图册印刷数量8500份,设计费0.01万元、制作印刷费0.37万元;C户型鉴赏图册印刷数量5000份,设计费0.01万元、制作印刷费0.225万元;D户型鉴赏图册印刷数量5000份,设计费0.01万元、制作印刷费0.225万元;“从精心到匠心重献板式洋楼奢居主义”灯箱广告设计费0.05万元、制作费0.5万元、桁架材料0.5万元。故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资料广告费用合计为0.01万元+0.37万元+0.01万元+0.225万元+0.01万元+0.225万元+0.05万元+0.5万元+0.5万元=1.9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市公安局门(楼)牌设置申请表及附件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刘毅鸿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A/B户型、C户型、D户型宣传图册等宣传资料复印件7页、当事人A/B户型、C户型、D户型商品房建设施工图纸3页、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关于A/B户型、C户型、D户型宣传情况与实际不相符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房预售情况;

3.当事人《复地中央公园项目广告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关于楚界广告公司申请广告策划费用支付的说明》复印件1份、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违法广告宣传费用情况。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A/B户型、C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中对相同户型的不同电梯前室仅展示电梯前室面积相对较大、空间结构方正的一种情形,而对电梯前室面积相对较小、空间结构有异形的一种情形未进行客观展示或告知,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A/B户型、C户型的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上明确展示户型电梯前室空间状况,同时在售楼部现场宣传“22户,堪比独门独户,少数人专享”、“电梯入户””等内容,将电梯前室等情况着重宣传,虽电梯前室空间为公共区域,但本案所涉楼栋为两梯两户结构,电梯前室空间对业主出入使用影响较大,可视为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在D户型鉴赏宣传图册中的装修建议图及原始结构图均展示有电梯前室空间独立门,该户型商品房为两梯两户结构,电梯前室空间及独立门的展示易使消费者产生该户型附带有相对独立的电梯前室空间的认识,而实际交付并未配备独立门,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7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40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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