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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6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9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独漾服装店)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发布日期 ]
2022-12-1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独漾服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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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独漾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H77X

经营者:杨欣欣

身份证号码:500223********7706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003号爱琴海购物公园*****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箱包、饰品(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5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两侧明线直筒裤和西装中裤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检的产品情况分别为:1、两侧明线直筒裤,规格型号:抽(160/68AM,备(165/72AL,生产日期/批号:32210151,商标/品牌:独漾,抽样数量:2条(含备样),产品等级:合格品;2、西装中裤,规格型号:抽(160/68AM,备(155/64AS,生产日期/批号:32220369,商标/品牌:独漾,抽样数量:2条(含备样),产品等级:合格品,后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监督抽查结论为:1、《检验报告ECT/CQFZ2022051139》中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0-2019《针织休闲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检验报告ECT/CQFZ2022051140》中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17《牛仔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29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ECT/CQFZ2022051139ECT/CQFZ2022051140)并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质量)产抽处字〔2022〕第2360号、第2361号),并对现场留存的备样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2920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立案调查,由第七所承办。

经查,20191122日当事人经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服装、鞋帽、箱包、饰品经营活动。

20211228日,当事人从广州市增城区谷木羽牛仔制衣厂购入两侧明线直筒裤用于销售,购进数量为3件(规格:S/M/L1件),购进价格为69/件,其中2件抽检不合格,不合格批次销售仅抽样数量1件,合格证上标注零售价为:199/件,实际销售的价格为80/件;202232日,当事人从广州市增城区谷木羽牛仔制衣厂购入西装中裤用于销售,购进数量为3件(规格:S/M/L1件),购进价格为99/件,其中2件抽检不合格,不合格批次销售仅抽样数量1件,合格证上标注零售价为:299/件,实际销售的价格为120/件。

20225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西装中裤和两侧明线直筒裤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受检产品信息如下:1、两侧明线直筒裤,规格型号:抽(160/68AM,备(165/72AL,生产日期/批号:32210151,商标/品牌:独漾,抽样数量:2条(含备样),产品等级:合格品,标注执行标准:FZ/T81006-2017,GB18401-20102、西装中裤,规格型号:抽(160/68AM,备(155/64AS,,生产日期/批号:32220369,商标/品牌:独漾,抽样数量:2条(含备样),产品等级:合格品,标注执行标准:FZ/T73020-2019,GB18401-2010。抽检样品按照销售价进行购买,抽样后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1、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17《牛仔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0-2019《针织休闲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29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ECT/CQFZ2022051139ECT/CQFZ2022051140)并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质量)产抽处字〔2022〕第2360号、渝两江市监(质量)产抽处字〔2022〕第2361号,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综上,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99/×2+299/×2=996元,涉案的违法所得为(80/-69/件)×1+120/-99/件)×1=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20002360号)、《检验报告》(ECT/CQFZ2022051139ECT/CQFZ2022051140)、检测机构《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2203440371)复印件1份、《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复印件、《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200339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200340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处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质量)产抽处字〔2022〕第23601份、当事人店长杨魅纯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商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2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店长杨魅纯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当事人店长杨魅纯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318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两侧明线直筒裤、西装中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的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应对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情形。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没收不合格服装2件;

2、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计498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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