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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玖九食代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C9C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万寿福居(公租房)丰和路*****号
经营者: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102********0258
联系电话:138****3500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万寿福居(公租房)丰和路*****号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万寿福居(公租房)丰和路***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店内部分员工有效的健康证明。2022年10月26日,经调查核实,我局以当事人因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营餐饮服务,并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周**、彭**、汤**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组,证明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2022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2〕36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其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当事人属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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