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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24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315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幸月居餐厅)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幸月居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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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幸月居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500000******U9X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

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513*****57X

联系电话:186*****22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

2022420日,本局接到杨*举报,举报称两江新区幸月居餐厅销售制作未取得许可的生食、冷食,且没有独立的专间进行制作。

20225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两江新区幸月居餐厅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食品处理区未设置生食和凉食加工操作间,在收银台摆放的点菜平板上显示有冷食和生食产品销售,并通过美团APP登录查阅其在网络上的销售店名“新月居酒屋”仍发现有冷食和生食售卖;本局执法人员到食品处理区检查,发现冷藏柜中存放一盘已加工切配好的三文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店铺转让合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2.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现场笔录》及图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从事冷食和生食制售时向本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图片、系统销售统计表打印件、平台外卖交易详情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冷食和生食销售的事实。

4.编号1500161002022042004287911的举报登记表、《现场笔录》及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上的店名为幸月居酒屋,销售有“沙拉”、“刺身”、“寿司”等冷食和生食的事实。

我局于202212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338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单独设置生食、凉食的加工操作间制售生食、冷食,未及时变更许可范围并在网络上进行经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冷食和凉食制销的违法行为,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本案调查中,综合考虑当事人能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36.64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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