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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2501F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易*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01X
2022年08月19日,执法人员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转来的案件资料,根据“两江新区双随机、一公开排查的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局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四川升瑞达机械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对辖区内位于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华山南路**号(互联网学院)重庆渝豪仕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使用的电梯进行了随机排查,经抽查电梯有三部电梯存在问题,经检查:1、电梯检查应急照明与电话电源损坏;2、电梯检查机房照明失效;3、一楼厅门间隙超过大。2022年7月21日,该公司将上述抽查结果对设备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进行了现场告知(通知书编号:SRD-渝A-DTWD-20220453-0455),并将抽查结果现场告知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签字确认。其电梯未采取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09月02日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1日,根据“两江新区双随机、一公开排查的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局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四川升瑞达机械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对辖区内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华山南路16号(互联网学院)重庆渝豪仕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使用的电梯进行了随机抽查,抽查三部电梯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2982017052765、内部编号:8B-2、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年06月01日、检测发现该电梯应急照明与电话电源损坏;2、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2982017052763、内部编号:8A-2、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年06月01日、检测发现该电梯机房照明失效;3、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2982017052776、内部编号:5B-2、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年06月01日,检测发现该电梯一楼厅门间隙超过(7㎜)。2022年7月21日,该公司将上述抽查结果对设备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进行了现场告知(通知书编号:SRD-渝A-DTWD-20220453-0455),并将抽查结果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进行责改,双方现场签字确认。并出具了电梯委托检测报告,当事人对相关检测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按照规定维保电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标准]要求进行,1、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2982017052765,其规则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1(续)中要求的(16、17)项规定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和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是(工作正常),但该电梯检测发现应急照明与电话电源损坏;2、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2982017052763、内部编号:8A-2、其规则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1中要求的(1)项规定机房、滑轮间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是(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但该电梯机房照明失效;3、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2982017052776,其规则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3要求的(11)项规定层门、轿门门窗、其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是(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检测发现该电梯一楼厅门间隙超过(7㎜)。上述电梯于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的三台相关维保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都按照要求进行了维护保养,其检测结果与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不符,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风险。
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电梯相关整改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测发现的相关上述问题已经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了改正。
当事人在电梯维保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标准进行维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委托书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使用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委托书1份、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该单位管理的电梯。
3、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电梯“双随机、一公开”委托书复印件1份等证明该单位的检验资质和情况。
4、重庆两江新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整改意见的通知书1份、电梯委托检测报告各1份、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维保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复印件3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装(含修理)证书1份、现场执法照片5份、情况说明书1份等证明电梯问题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书1份、廉洁协议书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1份、现场笔录1份等证明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本局于2022年11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2〕307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要求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裁量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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